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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2024/3/29 10:21:35 来源: 作者

  

  工信厅节函〔202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一步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能效水平提升,按照《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8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

  (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依据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聚焦石化化工(炼化、氯碱、纯碱、电石、化肥、无机盐、无机酸和有机酸、橡胶、醇醚、异氰酸酯、合成树脂、涂料、煤化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解铝、铜冶炼、工业硅)、造纸(纸浆、机制纸和纸板)、纺织(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行业企业,全面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力争实现行业企业全覆盖。

  (二)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专项监察。依据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对变压器、电机及其系统(电机、风机、泵、空压机、工业制冷设备等)、工业热能设备(工业锅炉、热处理设备等)用户企业开展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本专项监察应覆盖前述细分行业企业。

  (三)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依据《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和相关能效标准,对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全面开展能效专项监察,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四)2023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3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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